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姓名地址詳卷)被告 朱濬明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8年度侵訴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3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具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林德鑫法官洪瑞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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