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08號聲請人 張芳慈 即 魏宏謀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瀚章股票附表:股東姓名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張芳慈即魏宏謀之繼承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26796-55001張芳慈即魏宏謀之繼承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101899-4191張芳慈即魏宏謀之繼承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179184-6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