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7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佳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周佳勳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理由,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英毅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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