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治強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0年度聲沒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治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27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林治強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2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
1份在卷可查,惟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不明成分白色粉末
2小包及透明顆粒1小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數量成分均詳附表)乙情,亦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參),既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毒品│鑑定結果│查獲時、地│├──┼───────┼────────┼─────────┤│一│第一級毒品海洛│送驗白色粉末1小│為警於95年4月23日│││因1包│包,驗餘淨重0.13│晚間11時40分許,在││││公克,檢出海洛因│桃園縣中壢市○○路││││成分,有法務部調│20號2樓C室前查扣││││查局鑑定通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382號卷第33頁)││├──┼───────┼────────┼─────────┤│二│第一級毒品海洛│送驗白色粉末1小│為警於95年10月17日│││因1包│包,驗餘淨重0.16│凌晨0時10分許,在││││公克,檢出海洛因│桃園縣中壢市環中東││││成分,有法務部調│路2段與中山東路路││││查局鑑定通書在卷│口查扣。││││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431號卷第42頁)││├──┼───────┼────────┼─────────┤│三│第二級毒品甲基│送驗透明顆粒1小│為警於95年6月19日│││安非他命1包│包,淨重0.7613公│下午5時許,在桃園││││克,因鑑驗使用│縣平鎮市○○路與廣││││0.0445公克(驗餘│平街口查扣。││││淨重0.716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事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373號卷│││││第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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