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0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振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叁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百分之○.五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