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自字第1號自訴人 鄭國欽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楊榮陞 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鄭國欽以被告楊榮陞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自訴,然其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有卷附刑事自訴狀1份可稽,經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之意旨不符,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即應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第343條、第273條第
6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