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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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黃金鑾 被告 張健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易字第342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訴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健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原告已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以111年度附民字第322號受理在案(即前案),故原告再次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訴之聲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均與前案相同,顯係重複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簡方毅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