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被告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家駿 律師上列被告因96年度自字第14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一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二之附帶民事答辯(一)狀影本所載。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96年度自字第1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孫曉青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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