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6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鴻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零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