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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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10號再審原告 閻心誠 訴訟代理人 鍾錫資 律師再審被告 高儀平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4年度親字第20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家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年度親字第20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幼華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再 字第 10 號裁定(104.08.31)[撤回]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再 字第 10 號裁定(104.09.23)[撤回]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司促 字第 526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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