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劉冠佑 被告 羅阿輝 即三福農產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16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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