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4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建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叁仟壹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建金於民國105年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萬元,約
定自105年1月18日起至110年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7月14日止累計419,123元未給付,其中404,673元為本金、13,166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建金於103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16,000元,約
定自103年10月22日起至106年10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7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7月14日止累計73,979元未給付,其中70,202元為本金、2,493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鴻源※106年度司促字第841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王建金│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404,673元││月15日││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王建金│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37%│││70,202元││月15日││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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