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均應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所列其他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3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告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俱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他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指明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94年1月
7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