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