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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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大寮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司法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頂替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頂替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按減刑之裁定,乃係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此一特別法,就原本裁判之宣告刑予以縮減,並非重新裁判,應無刑法第
2條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於減刑後得否易科罰金及折算標準為何,應逕行適用原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一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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