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告 朱庭芝

訴訟代理人 陳諾樺 律師

吳少艾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6萬2,800元,及其中238萬1,400元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其餘238萬1,400元自114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4年6月15日止之本息金額為499萬0,501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9萬0,50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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