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告 朱庭芝
訴訟代理人 陳諾樺 律師
吳少艾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6萬2,800元,及其中238萬1,400元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其餘238萬1,400元自114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4年6月15日止之本息金額為499萬0,501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9萬0,50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