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59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卓清和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59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