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甲○○
乙○○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桃園縣楊梅鎮農會
設桃園縣○○鎮○○里○○街○號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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