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家豪前於㈠100年間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4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2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㈡復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花簡字第31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4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於100年6月23日入監執行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6月7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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