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健安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2年度偵字第9570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健安(已歿)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95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與子彈3顆,核其性質均屬非經許可依法不得擅自持有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呂健安已於民國102年2月9日死亡,其生前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95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查扣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驗結果,認係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乙節,則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4月24日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可資為證。揆諸首揭規定,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駁回部分:至於扣案之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0.5mm金屬彈頭而成之子彈3顆,均業經鑑定機關擊發試射,此觀上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所載甚明。該3顆子彈既已因擊發而滅失其違禁物之性質,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尚嫌無據,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依刑法第40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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