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599號聲請人 羅子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政達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政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按聲請本票裁定,其訴訟標的於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者,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經查,聲請人僅繳納新台幣伍佰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