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元,折合銀元叁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玖仟捌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