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7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713號債權人日商株式會社JC開發法定代理人 若林央 非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非訟代理人 張蕙 律師債務人 谷崧 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下同)肆拾柒萬肆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日幣(下同)肆拾壹萬柒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陸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