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法字第12號聲請人 李春茂 嘉義縣○○鄉○○村○○○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人間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人間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人間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07年5月13日第七屆第一次董事會議通過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並經文化部107年10月11日文綜字第1071029109號函予以備查在案。因財團法人人間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正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