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704號債權人簡述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彭逸青 、 彭國臺 、 洪秋蘭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復依同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查本件請求業經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00年度北調字第2341號調解成立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本件已取得執行名義,無再為請求之必要,故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