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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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1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陳明 怡
白裕泓 吳俊良 張素蓉 被告 陳桂淑
郭鴻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姵辰 追加被告 陳秋旋
張四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具狀記載追加被告陳秋旋、張四強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暨陳明本件追加被告陳秋旋、張四強之理由及依據,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追加被告聲請狀表示追加起訴被告陳秋旋、張四強,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復未陳明本件追加被告陳秋旋、張四強之理由及依據,致本院無從審酌原告因追加起訴被告陳秋旋、張四強所為變更或追加之訴是否合法。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