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 林仁智 (即 李品慧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2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李品慧所有,李品慧於民國108年3月9日死亡,系爭股票經全體繼承人即 林新喜 、聲請人及林宥彤協議分配由聲請人取得,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
2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108年10月22日聲請公告,本院於同年月24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13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1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