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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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4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宜恬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8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徐美麗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