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843號債權人 李振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湘華彭烈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清償期屆至後始得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