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5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 蔡炎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債權資料明細表載明本件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99,235元係包括本金及相關利息、違約金及費用,故請釋明本件請求標的本金為99,235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承上,經核債權讓與證明書,本件之債權金額係以計算至民國99年4月20日止之餘額為準,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自民國95年6月1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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