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0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 張興銘 即 張忠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所提之債權釋明文件,即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所示,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645,003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2日起至101年7月5日止之利息132,141元,暨無期間違約金共計65,111元,而聲請人分配金額為344,966元,不足額為497,289元,則聲請人以497,289元請求計息,是否係指受分配之金額已先抵充利息及違約金,不足額部分均為本金,如係,請提出可先充抵違約金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