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5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大慶
陳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欣聚誠建設有限公司駱達毅駱進木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欣聚誠建設有限公司已廢止,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請提出欣聚誠建設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以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二、請 陳明 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投資報酬?
㈠、如係請求票款,本票5紙之發票人僅為駱達毅,故請釋明得向債務人欣聚誠建設有限公司、駱進木請求連帶給付票款63
0萬元之依據為何。又部分票款尚未屆期,故請一併釋明本件聲請自民國108年10月9日起算利息及以陳淑美為受款人之票款為420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㈡、如係請求投資報酬,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投資協議書,駱達毅僅為欣聚誠建設有限公司之代理人,故請釋明其應與債務人欣聚誠建設有限公司、駱進木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630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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