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育彰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首查: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後,本僅承認違反就業服務法部分之罪,經本院法官開示本案證據後,始承認妨害自由部分之犯行(嗣在準備程序中又否認之),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欄所列之各項證據為證,其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在桃園縣○○鎮○○○路○○○號內拘禁多名外籍人士妨害其等之自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之情形,其妨害國際人權情節重大,而裁定自98年8月27日始實施羈押。
二、再查,本院再經訊問被告,仍認其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其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著自民國98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石蕙慈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