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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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9號附民原告乙○○
丙○○
1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 律師被告甲○○
鳳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