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韓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萬6,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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