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04號上訴人 方敏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添華 等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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