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39號原告 陳朝豐 訴訟代理人 陳彥君 律師被告 浦允中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 律師被告 羅予 又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 律師被告 范姜超明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
范姜鳳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三庭法官欄法官施月燿」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馬傲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馬傲霜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