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祭祀公業 陳百年 (即祭祀公業 陳瑞成 )法定代理人 陳伯卿 被告 陳茂壬
張慶輝 陳見相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
㈠被告陳茂壬、張慶輝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陳茂壬、陳見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柒萬
玖仟壹佰壹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無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陳茂壬、張慶輝及陳見相被訴侵占等之案件,業經本院於105年12月8日以104年度易字第114號刑事判決就渠等被訴背信罪嫌部分均諭知無罪在案,爰依前開法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王素珍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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