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嘉展
號2樓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215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14日上午9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壹仟壹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貸款契約條款、單月帳
務資料查詢表、消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