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20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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