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韓必霽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方柏仁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吳登輝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劉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