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99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劉明宗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不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378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即受刑人劉明宗(下稱異議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92號判決諭知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嗣異議人不服原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
101年度上訴字第473號分案審理中,復據異議人自行撤回上訴而第一審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按,則異議人不服檢察官就該案件關於上開諭知罰金及徒刑執行先後所為之指揮而聲明異議,依法自應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即第一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之,乃異議人誤向本院提起,其異議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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