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8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83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志遠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廖建傑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