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61號聲請人駿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在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鄭雅雲支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131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客制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水木 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109年12月10日28,917元M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