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550第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上該判決正本二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08.07│96.11.08│├───┬────┼───────────┼───────────┤│偵查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8094號│96年度速偵字第292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7993號│96年度交簡字第2523號││實├────┼───────────┼───────────┤│審│判決日期│96.12.18│96.12.31│├───┼────┼───────────┼───────────┤│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7993號│96年度簡字第2523號││決├────┼───────────┼───────────┤││確定日期│97.01.07│97.01.28│├───┴────┼───────────┼───────────┤│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