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45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鄭敏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45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