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4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訴字第180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並自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16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對於案情已交代清楚,並據實供訴坦承不諱,惟因被告家中上有高齡老父,長年受痛風之苦不良於行,妻子身患尿毒症需長期洗腎,家中7歲稚子剛入小學1年級,被告為佳中經濟來源與依靠,現今被告身陷桎梏之中,家中悲慘窘況,實艱困辛酸難以言喻,希望體恤衿情,另被告有固定住所並無逃亡之虞,亦無湮滅證據之虞,希望准予交保候傳,爰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被告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且本院據以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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