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呂秀美
鍾圳鴻 鍾垠鈴 鍾錦滿 鍾桂河 被告 羅崑銓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申惟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