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尚弘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神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
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36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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