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7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有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有福前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16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羅明基 前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1月12日執行完畢。詎廖有福與羅明基(另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41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猶不知悔改,於109年1月31日下午3時許,行經桃園市○鎮區○○路
0段000號前,見 吳禹伶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停放該處,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由羅明基在旁把風,廖有福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且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著手竊取本案機車電池,嗣巡邏警員經過察覺而未遂,並當場扣得螺絲起子1把。因認被告廖有福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廖有福於109年11月5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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